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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物皆可AI生成,法律如何界定抄襲侵權

2025-07-05 07:34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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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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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物皆可AI生成,法律如何界定抄襲侵權

2025年07月05日 07:34   來源:光明日報   蔡葵

今天,文藝作品可以使用人工智能輔助、人工智能生成、人工智能鑒定,保護原創(chuàng)者的權益成為迫在眉睫的議題。從表面上看,人工智能時代的抄襲主體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人工智能,但實際上人工智能的“作案工具”定位愈發(fā)突出。無論人工智能生成場景下由人輸入提示詞再由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抑或是人利用人工智能輔助創(chuàng)作作品,均存在抄襲容易而判定難的困境。那么,法律界是如何界定人工智能抄襲侵權的呢?

必須承認的是,法律具有滯后性。目前法律界定人工智能抄襲的行為與判定人類抄襲行為并無太大區(qū)別。原則上,法律定性人工智能抄襲主要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輸入端,即使用他人作品訓練人工智能;二是輸出端,即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新內容。在輸出階段,人工智能輸出的新內容可能與他人在先的版權作品構成相同或相似。

輸入端的爭議多聚焦于是否“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在特定情況下,人們可以不經(jīng)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使用其作品,比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等,但需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原有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法律上,“合理使用”是對于著作權人的權利限制,也往往是對版權侵權的抗辯理由。比如若是為了個人欣賞使用動畫人物海綿寶寶的圖片就構成“合理使用”;如果一家文創(chuàng)企業(yè)使用海綿寶寶的圖片生成產品模型,那就有可能不構成“合理使用”。

當然,現(xiàn)行《著作權法》只列明在十三種情形下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條件極度嚴苛。譬如,表演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如果向公眾收取費用,則不構成“合理使用”;再如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制作立體的文創(chuàng)產品,也不構成“合理使用”。

在人工智能生成場景下,當人工智能平臺爬取他人作品進行訓練時,它可能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通常,著作權人享有對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等財產權利。但若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平臺爬取他人作品并訓練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目前,我國主流觀點認為,在輸入階段,即人工智能平臺使用作品用于訓練,只要不以使用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為目的,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并未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則可屬于合理使用。

在輸出階段,判定抄襲的核心原則是“實質性相似”。實質性相似是判斷是否存在抄襲的最重要的標準。我國《著作權法》雖然對實質性相似的標準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已主要形成兩類評判標準:一是整體比對法,即不區(qū)分思想與表達,以一般理性第三人的視角判斷作品在整體上的主要特征、核心內容等方面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在比較時無需拆解作品元素,而是將雙方作品并列、整體分析,比較兩者的相似度。該種比對方法常見于對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作品類型。二是抽象過濾比較法,即將原作與涉嫌抄襲的作品中的故事情節(jié)、人物設定等要素抽象出來,在過濾掉其中具有公共性、不受保護的內容后,再對剩下的部分進行對比和鑒定。

在網(wǎng)絡創(chuàng)作小說等文字作品、電影等視聽作品則多適用上述第二類評判標準。譬如,在瓊瑤小說《梅花烙》訴電視劇《宮鎖連城》案中,法院對原告抽象出來構成相似的故事情節(jié),在過濾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范疇,如偷龍轉鳳這一母題級別的思想,或如納妾時福晉詢問棄女過往、誓要保護女兒等常見情節(jié)后,再進一步判斷兩部作品在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以及場景等方面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如法院認為小說中,“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后,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后相認的憑據(jù)”情節(jié)設計實現(xiàn)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后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jié)也是整個故事情節(jié)發(fā)展脈絡的起因,該情節(jié)被用在了劇集中,這就構成了實質性相似。

然而,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迅速發(fā)展,網(wǎng)絡創(chuàng)作的抄襲愈發(fā)具有便利性和隱蔽性,上述兩類評判標準有時可能“失靈”。譬如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小說《庶女有毒》(后改名為《錦繡未央》)抄襲案時,發(fā)現(xiàn)被告分散抄襲了12位知名作家的16部小說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背景設置、出場安排、矛盾沖突和具體情節(jié)設計,共存在763處語句、21處情節(jié)相同或實質性近似,共計114千字。顯然,因為涉及多個作者的多部作品,無論適用“整體比對法”還是“抽象過濾比較法”,都無法判定抄襲。但最后法院的判定是,小說《錦繡未央》和16部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溫瑞安等12位作者對相應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并據(jù)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74萬余元。而一個類似的案件是哈利·波特案,一位“哈迷”為《哈利·波特》的魔法世界制作了一部百科全書。原告J.K.羅琳指控被告所寫的百科全書均摘抄散落于七部哈利·波特小說的零星原文,雖然原被告的文字作品性質完全不同,原告所作為冒險小說,被告所作為百科全書,但法院依舊以“碎片化字面侵權”理論為基礎認定這構成了實質性相似。

目前就輸出端而言,全球范圍內關于人工智能生成新內容構成版權侵權的案件,其侵權與否的判斷標準仍然是實質性相似。在此類人工智能生成新內容抄襲案件中,被告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服務平臺方為主。如2023年底,《紐約時報》訴OpenAI與微軟案中,原告主張ChatGPT會直接輸出和自身文章高度相似的內容,包括逐字逐句的復制。再如2024年2月,在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判決的國內“大模型服務商版權侵權責任第一案”(又稱“奧特曼第一案”)中,原告通過在被告公司經(jīng)營的人工智能平臺上,輸入“奧特曼”即可生成并輸出內容,且該輸出內容部分或完全復制了奧特曼IP作品這一美術形象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并在多個關鍵特征與作品具有極高的相似度,構成了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與改編權。該案是全球范圍內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平臺侵犯他人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生效判決。雖然該案未涉及文字作品,但對確立人工智能時代借用和抄襲的法律界限具有重要啟示,那就是在判定AI生成內容是否存在版權侵權時,仍需堅持“實質性相似”標準。

事實上,原創(chuàng)者感興趣的話題是人工智能生成或輔助生成的內容是否侵犯了他們的權益,然而對于那些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或輔助生成內容的使用者而言,他們更關心人工智能生成或輔助生成的內容是否可以認定為原創(chuàng)或具有獨創(chuàng)性,從而讓他們成為天然的原創(chuàng)者。對此,我國法院判定仍有分歧。

例如,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在全國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圖”著作權案中認為,原告使用人工智能軟件制作圖片并取名“春風送來了溫柔”,雖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但其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用戶調整參數(shù)生成人工智能圖片體現(xiàn)了原告作為人類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因此原告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可以成為天然的原創(chuàng)者。被告未經(jīng)許可,并且在使用時抹去水印,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和署名權。而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和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針對一起人工智能文生圖著作權糾紛中,認為原告通過人工智能工具創(chuàng)作的“幻之翼透明藝術椅”系列美術作品,只是其作為使用者首次輸入提示詞而生成的體現(xiàn)提示詞主題和要素的圖形,不能確證使用者對圖形具備充分的獨創(chuàng)性,該圖形不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當然,上述案件均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輸入文字提示詞生成圖片(文生圖),但也可以給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文字內容(文生文)啟示。就目前的法院觀點來看,若用戶首次輸入提示詞生成內容,則一般認為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若用戶對于人物及其呈現(xiàn)方式等元素有針對性地設計提示詞,設置參數(shù),則體現(xiàn)了用戶的“選擇和安排”,若繼續(xù)增加提示詞、不斷調整參數(shù)也體現(xiàn)了用戶的個性判斷。這本質上認可的是,只要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人類利用人工智能工具進行創(chuàng)作,且對創(chuàng)作具有控制能力的情況下,可享有版權,版權歸屬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只是工具。

人工智能時代,互聯(lián)網(wǎng)文娛產業(yè)中的抄襲在未來將會進一步呈現(xiàn)復雜性、隱匿性、成本低的趨勢。無論人工智能生成場景抑或是人利用人工智能輔助創(chuàng)作作品,我國法律現(xiàn)在傾向于對輸入端較為寬松,積極探索以“合理使用”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輸入著作權作品作為數(shù)據(jù)訓練的合法性路徑,但對輸出端具有明顯“實質性相似”的抄襲作品給予打擊。這恰恰是在底線上,向社會明確傳遞了尊重鼓勵原創(chuàng)、抵制抄襲的信號,代表了法律努力保護原創(chuàng)的決心。不過,困難和挑戰(zhàn)依然存在,比如有人用大模型檢查朱自清《背影》的人工智能率,得到了100%人工智能生成的荒謬結果。因此,在人工智能時代保護原創(chuàng),將會變成一個更復雜、更艱巨的任務。

(作者:蔡葵,系上海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講師)

(責任編輯: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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