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經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總結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實踐,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相關上位法要求,遵循法治邏輯和法治要求,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制度安排。《規定》的出臺,對于規范登記行為、保障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動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中所涉及的重點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并進行了相應的制度和規則創新,從而推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邁向法治新境界。其特點和亮點集中體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規范登記行為。《規定》立足于登記機關的管理職責,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轄以及設立、變更、注銷等全流程管理進行了明確。重點內容包括:其一,明確了登記事項與備案事項。明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經營者姓名、住所、名稱(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同時,將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聯絡員等事項明確為備案事項。與其他經營主體登記制度相銜接,第十六條明確個體工商戶投資設立或者參股企業,以其經營者作為股東(投資人、合伙人)。其二,明確了名稱及住所登記要求。在實踐中,有大量的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名稱要求進行了規范。個體工商戶的住所是登記的重要事項,根據個體工商戶管理及維護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對住所、經常居住地、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經營場所遷移等予以了明確。同時,考慮到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便利,第十二條明確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轄區內可以申請登記一個或者多個實體經營場所,但經營范圍設置前期審批事項的除外;在其登記機關轄區以外從事依法需要登記的經營活動的,應當另行設立個體工商戶。其三,明確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條件和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可以通過變更或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等兩種方式進行,為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提供了更加豐富的制度選擇。
二是服務發展需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扶持、加強引導、依法規范,為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為落實前述要求,《規定》明確了諸多推動和促進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的便利措施,從而服務于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現實需要,體現了較強的大局意識、問題意識和服務意識。其一,強化登記部門的服務職能,對于市場監管部門服務個體工商戶發展作出規定。例如:明確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分型分類管理,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幫扶措施;要求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清稅證明,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建立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聯系點制度,建立健全個體工商戶活躍度測算機制等。其二,服務個體工商戶在網絡平臺開展經營的實際需要。隨著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已經是一種常態,明確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經營的登記規則,至關重要。第十三條結合網絡經營的特點,采取了較多的便利措施,明確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可以將電子商務平臺為其提供的網絡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通過線下和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申請登記實體經營場所,也可以同時登記網絡經營場所。
三是提供轉型便利。從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情況來看,部分個體工商戶發展壯大后,往往存在著轉型為企業的需要,地方也有較多的實踐。考慮到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現實需求,《規定》進行了制度設計和規則創新。筆者統計,《規定》中共有11個條文與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有直接關聯,集中體現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等。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重點規則包括:其一,轉型的方式。明確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具體情形,包括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組織形式。此外,個人獨資企業轉型為公司合伙企業的,參照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規定執行。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十七條還專門明確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追求經營主體數量增長,違背相對人意愿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或者強制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其二,轉型的條件及程序。對于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經營者或者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已經妥善處理個體工商戶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和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依法結清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等情形。同時,要求申請人轉型的個體工商戶出具申請書、稅務部門清稅證明、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其三,轉型后的行政許可事項轉接。為了方便個體工商戶轉型,明確原個體工商戶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可以依法進行變更或者延續使用,但應當符合經營場所許可范圍等行政許可實質條件未發生變化、原行政許可仍然在有效期限內等相關條件。其四,轉型服務和支持。第二十六條明確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與同級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推動在金融、產業升級、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提供支持。
四是守住誠信底線。為了推動個體工商戶誠實守信,維護交易安全,實施有效監管,《規定》細化了相關制度,進行了規則創新,構建了經營異常名錄、另冊管理、特別標注、公示、恢復登記在冊狀態等制度體系。針對實踐中出現的虛假登記、欺詐登記等情況明確了撤銷登記制度,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第二十八條規定登記機關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數據的監測分析,發現數量異常增長、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記、同一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短時間內集中登記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研判。經研判,認為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針對實踐中存在個別個體工商戶通過申請注銷逃避立案調查或行政處罰等問題,第二十九條明確,個體工商戶正在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不得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王偉,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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