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濟作為數字經濟的典型形態,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網絡為載體,以數智技術為支撐,兼具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特征,以生態化產業模式深度融入經濟社會各領域。平臺經濟的繁榮發展推動了傳統產業數字化轉型,在優化產業結構、提升經濟運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進民生福祉、增強我國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平臺經濟的重要細分領域,在線酒店預訂平臺服務市場精準整合住行游購娛全鏈條資源,重構業務生態,有效打破市場信息壁壘與地域限制,大幅提升消費決策效率與便利度,賦能行業中小經營者精準觸達客源,驅動酒店行業數字化轉型與旅游產業集約化發展。
無論是平臺經濟整體還是細分領域,高質量創新發展與公平競爭環境密不可分,離不開反壟斷常態化監管的堅實保障。為守護平臺經濟公平競爭秩序,市場監管總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監管規范與促進發展并重”原則,持續強化反壟斷常態化監管,依法查處平臺經濟領域“二選一”壟斷等典型案件,有效遏制了壟斷行為,及時修復被破壞的競爭秩序,彰顯了反壟斷法治權威,向市場清晰傳遞“競爭有邊界、監管不缺位”的鮮明信號,為平臺經濟領域創新發展營造了公平競爭環境,為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平臺經濟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反壟斷常態化監管,離不開契合平臺經濟發展規律的反壟斷制度體系作支撐。為順應平臺經濟快速發展趨勢,在總結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21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與企業合規提供了明確指引。針對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常借助數智技術的特性,《指南》專門將“以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在平臺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不合理限制和障礙”等行為,納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識別因素,為甄別數字時代新型壟斷行為提供了重要依據。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聚焦數字經濟領域新型壟斷問題,不僅在第九條原則性禁止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技術等優勢從事壟斷行為,而且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細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條款,填補了傳統反壟斷規則在數字領域的制度空白。
盡管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日趨常態化、制度規則持續健全完善,但是,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問題仍然多發,從輿情反映看,在線酒店預訂平臺服務市場“二選一”與“全網最低價”等問題受到各方高度關注。“二選一”的本質是對平臺經濟開放屬性的根本背離——平臺經濟的獨特優勢在于開放的多棲性,即數智技術可支持平臺內經營者自由選擇多元合作平臺,在充分競爭中整合資源、提升效益,這是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的核心特征。然而,在線酒店預訂平臺服務市場的頭部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利用平臺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技術與資源優勢,設置不合理限制和障礙,強制酒店、旅行社等平臺內經營者簽訂獨家合作協議,剝奪其經營渠道選擇權。此類行為將經營者鎖定于單一平臺,既限制了其經營自主權,也削弱了平臺之間的公平競爭。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推行“全網最低價”,通過強制定價、懲罰性罰款等方式手段,限制了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迫使全行業陷入“低價內卷”的惡性循環:平臺企業為爭奪流量比拼低價,最終導致酒店經營者為維持生存性經營不斷壓縮服務成本、收入下滑,行業服務供給多樣性不足、整體服務質量下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受損。由于平臺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多借助算法推薦、流量分配等數字技術手段,具有隱蔽性強、核查難度大等特征,既凸顯了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的復雜性,更印證了持續強化常態化監管的緊迫性與必要性。
針對在線酒店預訂平臺服務市場的壟斷問題,在掌握較為充分的初步證據后依法啟動反壟斷調查,是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必要舉措,也是強化反壟斷常態化監管的具體行動。其根本目的在于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重塑在線酒店預訂平臺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厘清平臺經營的競爭邊界,為各類經營主體營造公平參與的市場生態,切實保障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次反壟斷調查,是強化反壟斷常態化監管、護航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行動。此次調查將精準直擊在線酒店預訂平臺服務市場的競爭問題,打破“贏者通吃”的壟斷格局,有效修復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同樣重要的是,此次反壟斷調查雖聚焦在線酒店預訂平臺服務市場,卻向全社會釋放出“反壟斷監管不松懈、市場競爭有邊界”的明確信號。所有平臺企業都應以此為鏡鑒,主動審視經營行為中的競爭合規風險,摒棄“低價內卷”“排他競爭”的錯誤路徑,轉向技術創新、服務升級、模式優化的高質量競爭軌道;推動全行業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整體提質增效、健康發展。
總之,精準化、常態化的反壟斷執法,是規范與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關鍵舉措。唯有持續強化反壟斷監管,才能推動平臺經濟在公平競爭軌道上行穩致遠,為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持久動力。(時建中 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