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劉麗靚
國務院國資委12月18日消息,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辦法》明確央企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集團管控等13個方面98種責任追究情形。
責任追究情形增加到98種
2018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為規范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務院國資委監督追責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與2018年的試行版相比,《辦法》更加突出黨對央企的領導,突出追責情形有效覆蓋,將責任追究情形由11個方面72種,增加到13個方面98種。《辦法》還增加了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條款,強化央企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科技創新等領域探索性試驗、先行先試的保障,保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具體來看,在集團管控方面,《辦法》明確了違反主責主業管理規定,聚焦主業發展不到位,在發展定位、方向和戰略上存在偏差;所屬子企業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循環等虛假貿易業務等九種追責情形。
在風險管理方面,《辦法》要求,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表外負債、變相舉債或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等七種追責情形。
在金融業務方面,《辦法》明確,違反規定開展信托、租賃、保理等金融業務和基金業務,服務主業不力,脫實向虛;違反規定開展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業務;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規定參與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等六類行為將被追責。
此外,下述違規行為也將被追責。在科技創新方面,通過設立空殼公司、套牌貼牌等形式騙補騙扶。在產權管理方面,違反規定代持股權、虛假控股、控股不控權、虛假合資、掛靠經營等。在股權投資方面,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偏離核定主責主業和戰略規劃投資,以大額負債形式形成主業無關資產。
明確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辦法》對于資產損失和不良后果的認定,一是規定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程度劃分,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二是規定其他不良后果分類,分為一般不良后果、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類,對應違規情節較輕、較重、嚴重,以及影響主要在涉事企業、行業或央企整體、社會和國家3個層面。
對于責任追究的處理,《辦法》規定責任追究處理方式,包括批評或誡勉、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處分、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等6種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明確從重、加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理的情形,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理的程序;明確重大決策終身問責,規定相關責任人已經退休、調任、離職的責任追究處理方式。
前述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堅決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持續推進責任追究工作規范化精準化法治化,形成覆蓋全面、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提升綜合效能,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氛圍,通過精準追責推動央企在依法合規的軌道內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