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3月6日,證監會發布《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規定》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要求,優化短線交易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
下一步,證監會將組織證券交易場所等做好《規定》落地實施,持續優化短線交易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規定》全文共12條,主要有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明確短線交易適用主體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明確所涉證券范圍包括股票及存托憑證、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包括:買入、賣出時點以證券過戶登記日為準;大股東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或者掛牌并公開轉讓的股份合并計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在互聯互通機制下作為名義持有人持股超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認定為大股東;認定短線交易涉及的證券不作跨品種合并計算;同一境外投資者應當將其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國戰略投資者、滬深港通機制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
三是規定豁免適用情形。明確了13種豁免情形,主要涵蓋三類情況:第一類是根據產品或者業務制度設計,市場對相關業務環節有明確預期,需要支持業務發展的,如優先股轉股,可轉債轉股、贖回、回售,可交債換股、贖回、回售,ETF認購、申購、贖回,股權激勵相關授予、登記、行權,做市業務等;第二類是因客觀非交易因素導致持股變動的,如司法強制執行、繼承、捐贈,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等;第三類是根據監管規定或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需要依法依規進行的交易行為,如欺詐發行責令回購,違規減持責令購回等。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規避監管,《規定》明確上述行為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明確機構適用安排。對三類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境內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等;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以及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滬深港通機制參與境內證券交易,并按要求報送相應產品的北向持股情況的境外公募基金。
業內人士表示,《規定》嚴格遵循《證券法》第44條精神,充分吸收借鑒境內外立法、司法和監管經驗,總體切合市場實際發展和監管需要。一是有利于明確監管要求。《規定》明確了短線交易規制范圍、持股計算等,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主體交易行為,穩定市場預期。二是有利于支持市場發展。《規定》根據《證券法》授權,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明確豁免適用短線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支持相關業務發展,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適應性。三是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對于依法設立、運作規范、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外專業機構投資者管理的產品,明確按照產品或組合計算持股數量,有利于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促進對外開放,激發市場活力。
(責任編輯: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