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_中國經濟網——國家經濟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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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9年03月02日 08:01   來源:新華網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三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國務院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國家預算收支表(草案)和國家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并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章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或者決定任命,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任命案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三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三十九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該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責任編輯:佟勝良)